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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团购套餐能否免除饭店开具发票的责任?
作者: 付润琴 发布时间:2013-06-07 10:40:19
【案情】
孙某在网上团购了一份美食套餐花去人民币299元。当日,孙某与其五个朋友到团购券指定饭店进行消费,因团购套餐中不含酒水及主食等项目,孙某等人便另外点了酒水、米饭等食物,合计人民币90元。结账时,孙某要求饭店开具发票,但饭店以“网上团购商品已打折”为由不对299元开发票,而仅开具了一张90元的发票。 【分歧】 对饭店只给开具90元发票,而不对299元开具发票的做法是否正确,有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可以不给孙某开具网上消费的发票。因为按照相关规定,饭店作为经营者只应该对“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孙某等人在网上团购所花费的299元不属于经营者可以当场确认的营业收入,且该笔收入不是经过饭店经营者亲自亲点入账的,故可以不给开具发票。 第二种意见认为,饭店应当给孙某全额开具发票。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某作为消费者其接受服务时花费了相应的金钱就有权获取发票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孙某有权向饭店索要消费发票,且饭店给付孙某发票是其应尽的义务,理由如下: 一、饭店拒付发票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孙某等人花钱到饭店吃饭,与饭店之间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从孙某开始接受吃饭的服务开始,双方之间便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约束,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当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案列中,孙某接受了饭店的服务,饭店却不给孙某发票等相关服务单据,可能造成孙某因无据报销实际消费金额,而致使财产受到损失,因而饭店拒付299元发票给孙某的行为是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 二、饭店拒付发票的行为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2011年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该规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而付款方向收款方要求开具发票是其法定权利,故孙某有权索要发票,饭店也有义务开具发票。对于“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说法,也即《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对此理解有误,饭店经营者虽然没有亲手拿过这299元钱,但当孙某拿着团购券到饭店进行验证消费的时候,这299元钱便正式通过网络账户直接转到了饭店账户中,饭店的账户余额因此增值了,这便足以说明是“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所以饭店不对299元网上消费的金额开具发票是不对的。 三、饭店以网上消费已经过打折因而不开具发票的说法是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交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单方面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所以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饭店单方以网上商品已打折为由而不给予开具发票的说法明显是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内容上和做法上都是错误的(因为即便是打折商品也在开具发票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饭店不给孙某网上团购消费的299元开具发票的做法是错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饭店应该给孙某开具全额消费发票,即389元的发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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