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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行转院后的医疗费是否能得到赔偿
作者:何娟   发布时间:2013-05-31 11:02:45


    【案情】

    李小凤与何奇峰是邻居,因为门口的地界问题多次争吵,2012年4月21日两人又吵起来,并发生厮打,在旁人的制止下才将二人拉开,当即李小凤就到了县人民医院治疗,住了一天后,私自出院。又于4月27日到隔壁县的另一私立医院治疗,到7月19号出院,共住院83天。出院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何奇峰赔偿其在两个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和营养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小凤在自行出院后又到另一医院治疗的费用是否能得到赔偿。

    法院在审理时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受害人转院,选择医院治疗是受害人的权利,所以转院后的费用也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原告应就近治疗,在没有转院证明,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因此,李小凤在转入第二家医院治疗的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小凤转入私立医院的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第一,李小凤在县人民医院治疗一天后,没有医院的同意就擅自出院,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而又在5天后才到另一家医院治疗,且不说是不是正规医院,这五天之内她有没有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她再一次住院,是不得而知的,且她本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何要等到五天之后才去治疗。

    第二,一般转院的前提是该医院的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的效果而申请上级医院或者特殊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治疗,能让当事人接受更好的治疗水平,李小凤转院不但没有县人民医院医嘱,也不是转向上级医院或者有特殊治疗能力的医院,而是转到一家私营医院进行治疗,极有可能没有营业资格。由此可见,李小凤的转院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程序。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的规定,李小凤并没有在所在地的医院就近治疗,而是到另一个县的私立医院治疗,也没有医务部门的批准,因此,其到私立医院的治疗的费用不能得到赔偿。

    综上,李小凤的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费用能得到赔偿,其在私立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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