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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途中玩耍致伤谁来赔偿
作者:杜蒙莉 张相军 发布时间:2013-05-30 16:16:28
小朋友们放学结伴回家,途中嬉耍追赶,导致一方受伤。出现这种情况,学校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袁某和赵某是小学同学,放学经常结伴回家。一天途中二人嬉耍打闹,致使赵某先倒地,袁某绊住赵某的腿继而摔倒。由于袁某脸部着地,顿时口内出血,门齿牙冠折断,上颌两枚牙齿缺损,花去医疗费、修复费共计14900元。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袁某便将赵某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9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玩耍是其天性,双方并无矛盾。二人在嬉耍过程中,由于原告的推拉在先,从而导致此事的发生,故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结合实际,原被告双方承担责任比例为5.5:4.5为宜,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本案发生在放学途中,与学校管理并无因果关系,学校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说法】 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等行为,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就本案而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应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方面也应加强重视,确保学生在优良的、安全的环境下学习,同时也应告知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讲读学校的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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