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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辆撞伤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5-31 10:48:33


    2013年3月20日,陆华驾驶自己的货车在从田阳县城到玉凤镇的运输途中,在下坡路段时,为了顺利行驶,陆华就下车查看路况,但因一时疏忽忘了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滑行,不但撞伤了自己,还使货车翻到路边。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陆华驾驶货车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陆华应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陆华2013年4月12日以自己的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以陆华不是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为由,拒绝赔偿。陆华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本案在审判时,主办法官对陆华是否系交强险合同所指称的受害人?

    争议一:陆华应该是本案的受害人,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其原因在于,陆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经不在车上,不属本车人员,应当视为被侵害的第三者,故属于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金,故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争议二:本案保险公司不应理赔,其原因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向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从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之列中排除,而在本案中陆华既是本车的驾驶人,也是本车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所指的对象,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院采用第二种观点。

    法官说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为了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国家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交强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首要利益也是保护第三者利益,而不是保护车主利益,故在立法之初,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就被明确排除在外,虽然交强险有提供救济、抵御风险的功能,但其有特定的救济对象,本案原告陆华既是被保险人又是本车人员,无论其是否脱离了被保险车辆,其均不可能成为交强险合同所指称的受害人,故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通过法官的释法,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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