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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遭遇大火 男子跳车逃生致残
发布时间:2013-05-29 10:58:26


     本网讯(罗文小)   为省钱搭顺风车,哪知货车半道突然起火,男子跳车逃生被车刮伤致残。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章林赔偿原告程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2012年12月28日下午,程华通过他人介绍搭乘章某运原木的货车前往浙江打工。行驶途中,章林雇请的司机和程华多次吸烟。当晚21时20分许,车上的货物突然起火,章林急忙指挥司机靠边停车,程华见火势凶猛惊慌失措,车还没停稳便仓促跳下,被宽于驾驶室的车厢刮倒在路边,头部、眼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3个多月,用去医药费4万余元,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章林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扣除免赔率15%后赔偿原告1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程华经车主被告章林许可搭乘车辆,故被告章林负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原告程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章林所有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自燃,使得原告在慌乱中跳下车辆并受伤,故被告章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被告章林同意原告搭乘系一种无偿的好意行为,可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告程华在遇到突发状况时,没有冷静,在车辆尚未完全停下的情况下,匆忙跳下,并致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当中,原告程华系车上人员,其受伤系其作为车上人员下车过程的连贯行为过程中所发生,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中所指的第三者的范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属另一法律关系,但因其愿意依照约定赔偿17000元,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减少诉累,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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