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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两家互换耕地 一方反悔强占地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5-29 09:06:14


     本网讯(廖毅)   二十年前两家人为方便生产自愿互换土地进行耕种,二十年后一方却擅自毁约,侵占对方水田并种植农作物。2013年5月2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友贵赔偿原告周富良2012年度稻谷损失600元。

  原告周富良与被告王友贵均系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都坪村村民,1982年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原告周富良分得本组的上更打(地名)0.7亩水田,被告祖父秦桂山分得本组的板坪论光(地名)0.5亩、世龙(地名)0.3亩水田。在1986年之前,都坪大桥尚未建设,凉停组的村民去板坪耕田需渡船过河。而原告分得的上更打(地名)责任田在凉停组屋背。为了便于生产,1983年被告祖父秦桂山与原告周富良协商,周富良用上更打0.7亩水田与秦桂山板坪论光0.5亩水田和世龙0.3亩水田(凉停组水田面积以6屯为1亩)互换经营。1999年土地延包时,原、被告二户都将互换的水田填上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之前,双方从未因互换水田之事产生过矛盾。原告周富良外出打工期间,板坪论光、世龙二处水田分别交予本组李某和罗某耕种管理。2010年春,被告王友贵未与原告周富良协商下,擅自耕种板坪论光、世龙二处责任田。2010年冬,原告周富良从外地打工回乡后得知被告已耕种该二处水田,即要求被告停止耕种,被告以原告母亲已讲过:“二家原互换的田返还回来,各种各的”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之后,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不准许原告耕种,且又将此二处田耕种了一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2012年度稻谷损失900斤,折价1350元。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1983年被告祖父秦桂山与原告周富良经协商一致后互换责任田,双方互换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该土地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根据合同的诚信履行原则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法院认定该互换期限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包括延包后的承包期。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在已受法律保护的互换责任田内进行耕种,是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12年度稻谷损失,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消耗工时和资金去耕种,其要求被告赔偿该田亩一年的稻谷损失,显然过高。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王友贵赔偿原告周富良600元。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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