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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养子起纷争 社会法官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3-05-20 12:33:10
本网讯(吉国民)
2013年05月17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调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尽释前嫌。
2004年10月01日,范县杨集乡李胡庄村的李腊梅与本乡盛辛店村的盛向强喜结连理,并于2006年01月11日生下一子,取名盛金宝。2009年02月,李腊梅与盛向强因感情不和,在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子盛金宝随其母李腊梅生活,由其父盛向强每年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盛金宝18周岁。离婚后,双方遵守离婚协议,相安无事。2012年01月01日,李腊梅再婚并将儿子盛金宝更改了姓氏,取名李金宝。盛向强以此为由不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05月李金宝由其母亲李腊梅作为法定监护人向杨集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要求被申请人盛向强履行离婚协议,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 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案件的社会法官多次到被申请人盛向强所在的村进行调处,并邀村民调委员一起参加调处.开始盛向强抵触情绪很大,认为孩子只能随他的姓,不能随别人的姓。社会法官耐心的向他宣传《婚姻法》的相关知识,讲清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见被申请人的态度有所缓和,社会法官趁机对他说道:“你和李腊梅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儿子抚养费的约定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按约履行,如果仅以亲生儿子改了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讲不通的。” 通过社会法官法理情的教育,被申请人感到了理亏,低下了头。见火候已到,社会法官岁让他于次日到杨集乡社会法庭参加调处,并通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盛向强当庭表示继续履行协议,并給付了2012年儿子抚养费12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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