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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厂家卖次品 种下苦果自己尝
发布时间:2013-05-14 11:06:01


     本网讯(余志刚 韦京辰)   5月13日,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一件标的为1720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湿式除尘器订购合同》及《湿式除尘器技术协议》;被告自愿将货款95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将收到被告的货物退还,被告自愿将货物拉回并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9月5日,河池丹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丹方公司)因环保工程改造需要,与盐诚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诚意公司)签订了《湿式除尘器订购合同》及《XSC1207型湿法水雾除尘器技术协议》。合同约定,丹方公司购买XSC1375型湿法水雾除尘器一台,合同标的金额172000元,因产品设计、制造质量以及材质等达不到标准而发生的任何不足,由诚意公司免费更换产品。

    合同订立后,丹方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共支付货款120400元,诚意公司认可收到货款。2012年10月22日,诚意公司依照协议将XSC1375型湿法水雾除尘器的各种原材料配件送到丹方公司工地。经对货物验收,发现诚意公司提供的设备一是表面存在多处胶条与胶瘤,严重影响防腐效果;二是以塑料风机配15KW电机代替用玻璃钢风机配备18KW电机;三是以2500CM×2000CM×1500CM尺寸的池子代替6000CM×4000CM×3500CM尺寸的粗、精过滤沉淀池;四是以上、中、下全部为6MM的设备厚度代替上为6MM、中为8MM、下为10MM的塔体底部设备等四方面质量问题。2012年10月28日诚意公司到现场处理并认可。但双方就产品更换或赔偿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2013年2月25日,丹方公司以诚意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诚意公司退还货款1204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多次深入丹方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就如何处理该案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为减少被告方往返河池带来的诉讼不便和诉讼高成本,主办法官也多次与被告方电话沟通联系。当得知双方都有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后,于5月13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诚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造成丹方公司环保工程改造无法进行,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主办法官通过以案说法,辩法析理,劝告诚意公司要依法经营,要有诚实守信,合作双赢的理念;劝导丹方公司要珍惜合作伙伴关系,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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