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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长期在外 七旬慈父为子垫付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3-05-15 09:53:23


     本网讯(卢小平)   5月14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2012年8月10日,该县横路乡横路村村民张明明搭乘其表姐刘香行驶至株林桥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避让行人不及,导致摩托车侧倒,致使乘坐人刘香受伤,当日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刘香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张明明拒付刘香的各项经济损失,故刘香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张明明赔偿刘香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412.35元。生效后,张明明先后给付给刘香18000元,尚欠4412.35元,申请执行人刘香于2013年4月1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此案后,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明长期在外打工,极少与家里联系,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家中尚有年过七旬的父亲张荣。得知此情况后,执行人员立刻驱车前往张明明所在村组,积极联系村组干部,找到被执行人张明明的父亲,耐心地作好释法明理工作。同时,从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的角度入手,坚持亲情引导劝服。

    经过近两个小时做其父亲的思想解释工作,最终,老人家答应到亲友处借凑4000元一次性帮儿子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香也表示愿意作出一些让步后,致使此案得以成功和解执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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