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勇淳 龚晨)
日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使用人不幸身亡。死者家属了花费近万元进行尸体鉴定,却因缺乏证据一度撤诉,死者家属情绪激烈,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现该院对案件的及时调解审结并执行完毕,化解了当地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元月初,死者柯善文在被告黄治华经营的电器店购得为使用捕兔器而陪备的电瓶等产品,几天后就因使用操作不当被电击当场死亡。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尸检作出了柯某系由于电流作用引起心脏停搏猝死的鉴定结论。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捕兔器所使用的电瓶是从被告处购买的,但不能证明是因电瓶质量问题导致死亡,故原告不得不因缺乏主要证据而撤诉。在原告撤诉后,不断向人大、政法委上访、上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院通过协调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有关证据,引导原告于2013年元月份再次起诉,重新立案审理。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虽不能确定升压器是由被告出卖给死者的事实,但死者到被告处购买电瓶时,被告是清楚死者是用来安装捕兔器的,而捕兔器系危险装置,被告明知死者购买电瓶意在安装捕兔器却依然将电瓶卖给死者,在导致死者的死亡起因上负过错责任。本院在找准调解基础点后,有针对性的组织调解,通过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补偿原告方两万元并履行完毕,最终使因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引发的这起的社会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