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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车给无驾照少年谁知借出事故儿子亡命
发布时间:2013-05-20 10:01:15


     本网讯(韦汉吉 骆璇)   5月17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借车无驾证少年后出事故,倒致该车主儿子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邓发意、邓兴春、罗凤云当庭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受害人父母赔偿款60000元。

    2012年7月 16日,王定强将自己一辆摩托车借给与其小孩一起上学、无驾驶证的少年邓发意使用。同日晚21时40分,邓发意驾驶该摩托车搭载王定强的儿子王栋与刘盛楠沿河池市Y346线由水任村往河池镇河池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Y346线2KM+300M处路段时,遇有苏宏静驾驶的小型轿车由相对方向驶来,邓发意见状后向右侧靠边行驶,在此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路边停放有一辆二辆摩托车,由于邓发意遇有会车时未减速行驶,导致在遇到情况后向左侧避让不及,邓发意的右膝盖与路边停的摩托车尾部发生刮碰,车辆失控摆晃,致使刘盛楠被抛落往道路中间路面,王栋被抛落在道路左侧,此时,恰有苏宏静驾驶轿车经过,王栋被该轿车碾压并被往前拖行一段距离后停于道路右侧,王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发意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宏静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受害人王栋父母王定强、韦爱荣于2013年2月将邓发意及其父母邓兴春、罗凤云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诉至法院。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3月 25日作出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182388.31元给王定强、韦爱荣;二、由邓发意、 邓兴春、罗凤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款61871.81元给王定强、韦爱荣。案件受理费 3798元,由王定强、韦爱荣负担 1400元,由邓发意、 邓兴春、罗凤云负担 6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1798元。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邓发意、邓兴春、罗凤云未能及时履行判决,王定强、韦爱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执行立案后,当日下午,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该院,经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邓发意、邓兴春、罗凤云当日一次性支付王定强、韦爱荣赔偿款60000元;王定强、韦爱荣放弃赔偿金、案件受理费2471.8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执行费 828元由邓发意、邓兴春、罗凤云承担。当日,上述款项已兑现完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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