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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存在若干问题与建议
作者: 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5-20 09:04:3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山林得到进一步开展,山林价值进一步显现,但另一方面所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存在许多问题与难点。

    一是案件类型主要为林业行政登记纠纷。山林权纠纷案件中有山林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类型,其中林业行政登记案件所占比例为94%,关于山林权属确认案件还是占了绝大多数数量,说明主要纠纷还是在于权利的归属问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山林问题是一个很具有历史沿革的难题,1982年 “林业三    定”政策及后来的林权改革,都涉及到山林的分割确权问题。但是,在一系列的改革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山林权属情况核实不够仔细,勘察不够确切,存在一定的失误,而这些历史遗留权属问题未予及时加以解决。

    三是相关当事人权利所有者意识强烈。虽然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山林调处行为进行审查,但是实质纠纷是原告与第三人关于山林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争,而随着山林价值的提升,相关当事人都认为享有山林权,对立情绪明显。

    四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山林权属纠纷一般发生在村小组或是村与村之间山林地域交界处,涉及人员多,矛盾突出,加上证据分析认定上难度比较大,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高、难度大。        

分析案件特点后,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权属处置不规范。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但有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规范现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纠纷多发。

    二是山林升值后的利益冲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山林价值逐渐显现,山林转包、转让、租赁等开发后产生利益分配不均,由此激化权属所有之争。

    三是调处效果较低。处理涉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但目前调处联动机制尚未完善,且调处人员相关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山林权纠纷矛盾化解工作成效还不够好,当事人进而选择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山林是重要的财产,是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为减少更多纠纷,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各乡镇、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共处机制,联合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又有调解能力的基层干部,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二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在工作中严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山林权属处理存在法律与事实瑕疵,及时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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