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陶新园 周年斌)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江涛情急之下帮朋友陈晓签下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不料在债务追偿中引起了一系列纠纷,被告上了法庭。5月13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纠纷案,为12万元欠款找到了真正的债主。
2009年6月20日凌晨,杨枫驾驶的客车行驶至阳朔路段时追尾撞上陈晓驾驶的货车,造成1人死亡、2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13日,双方与死伤者家属在阳朔交警大队达成协议,由陈晓赔偿12万元给死伤者家属。由于陈晓手头拮据,客车所有人蒋华同意借给陈晓12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杨枫的朋友即客车的随同驾驶人江涛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还款日期已过许久,蒋华仍未收回 12万元欠款。2012年12月,蒋华以借条为证据将江涛告上了法庭,要求江涛承担还款义务。恭城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广西鸿运汽车公司,发生事故时货车的实际驾驶人为陈晓,江涛只是受邀陪同陈晓驾驶,所以仅以欠条为依据要求江涛还欠款,依据不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蒋华代货车方赔付的12万元由第三人陈晓及鸿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陈晓及鸿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蒋华为其垫付的12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