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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查对陈年旧账 十年纠纷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3-05-16 11:22:38


     本网讯(宋姗 兰有斌 唐建华)   5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一宗十年老案的双方当事人对陈年旧账进行仔细核对,同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引导双方和解,最终该案和谐执结。这起十年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范庭富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简称四川建筑机械化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日以(2002)绵民一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四川建筑机械化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范庭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86810.05元及利息(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时止)。判决后范庭富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维持绵阳中院(2002)绵民一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2013年1月11日,申请人范庭富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时间长达十余年,期间因曾启动过执行程序,有部分款项已执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又各自垫付了一、二审诉讼、保全费以及鉴定费,这些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均需进行品迭。且被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化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数额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仔细核对,才能准确计算出执行标的额。

    为此,执行承办法官就数份法律文书,多份收费、付款票据到相关部门进行了仔细核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算账。经过执行人员反复核查、仔细甄别以及准确计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陈年旧账历历在目、分毫不差,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在准确计算出执行标的本金后,申请人提出要按判决书计算十余年的利息。对此,执行员从案件实际出发,漫长的诉讼程序导致给付时间大大延后不能归为一方的过错以及利息审计的时间、费用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让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利息额。最后,双方就给付本息总额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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