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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款不明合作伙伴起纠纷 法官调解即时结
发布时间:2013-05-13 11:21:16


     本网讯(黄英海)   因退伙时对应收货款约定不明,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5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退伙纠纷案,被告赖平当场向原告王晶付清退伙款4600元,双方握手言欢。

    2012年,原告王晶、被告赖平合伙经营五金制品厂。因经营不善,双方决定终止合伙关系,并于2012年10月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23000元购买原告50%股份。被告当时支付了17000元,剩余6000元约定在2012年12月底前付清。因退伙协议未涉及到一笔应收货款2700元被原告收取,双方对该笔货款的归属产生争议,被告以原告擅自收取货款而不同意支付剩余退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当即向双方了解有关情况。考虑到双方曾是合作伙伴,个人感情不一般,且争议金额小,主要是沟通存在问题。于是法官首先指出双方在沟通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然后从法律角度分析该笔款应当根据股份比例分配,每人一半。经过法官的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顺利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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