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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宿舍中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吴湾   发布时间:2013-05-10 10:08:49


    【案情】

  邱明在某大学工地上做工,经常路过学生宿舍,他觉得宿舍门卫看管并不很严,便产生了到学生宿舍里行窃的念头。某日深夜,邱明携带好水果刀、绳子等做案工具,通过排水管爬进一栋宿舍楼的一间宿舍,在搬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时,惊醒了王志(宿舍内只有他一人)。见状,邱明拿出水果刀逼迫王志不要出声,并用绳子将其捆好,用胶布封住其嘴,拿起赃物逃走。

    【分歧】

  该案中,邱明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在认定邱明到学生宿舍进行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上却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明的抢劫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是学生宿舍作为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它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当然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邱明的抢劫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是学生宿舍虽然具备一定的空间范围,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自然属性,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中的“入户抢劫”中的“户”应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户”的概念,它保护的应为特定的公民家庭生活区域。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对邱明抢劫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入户抢劫”中的“户”的理解。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该案中学生宿舍是否属于“户”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关于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的规定了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中的第(一)项中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该解释正式为了区别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将办公场所及其它场所中的“室”而认定为“户”,“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以及其它的公共场所,而“户”则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作为公民家庭生活的“户”它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不易于外界联系,而作为一般空间场所的“室”它往往具有与外界的一定联系。由于在特定的公民生活区域中的“户”中发生的抢劫时,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于外界联系,且非经报警,军警人员亦不得随意进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只有在这种特定的“户”中发生的抢劫案件,才具备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从而使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明确的将其与一般的抢劫案件相区分,而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具体到该案中,邱明首先正是利用了某大学宿舍管理不严的空档,这也说明了宿舍与外界还是有一定的联系,学生宿舍不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也没有不易于外界联系的特征,。因此在“户”与“室”的认定上,是否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也可以作为两者相区别的一个关键因素。“户”与“室”相比,很明显,“户”的外延要小于“室”。

  综上所述,邱明的抢劫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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