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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上演“障眼法”盗走车主财物一天后被抓
发布时间:2013-05-08 14:26:45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登高)   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廖用民、覃善喜与廖志富的“障眼法”也没有逃过警方的法眼。除廖志富在逃外,廖用民、覃善喜于2013年5月7日上午被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25日下午,车主圆圆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在人行道上选购衣服,15时许,正在寻找作案目标的廖用民等人发现后,决定实施“障眼法”,由廖志富、覃善喜靠近圆圆,以便引开圆圆的注意力并遮挡视线,廖用民负责撬开圆圆的摩托车。廖用民撬开摩托车后,将车辆尾箱内的钱包及苹果牌手机1部盗走,钱包内有现金500元。

    作案后,廖用民分给覃善喜、廖志富每人100元,其他财物占为己有。经评估,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17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廖用民等三人,并于2012年11月26日晚在武宣县城朝阳路廖用民租房内将廖用民、覃善喜抓获归案,并从其租房内搜出被盗钱包及手机,并已退还失主圆圆。

    案发后,廖用民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00元,取得失主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用民、覃善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用民负责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善喜负责掩护,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廖用民、覃善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廖用民家属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且赃物已被追回,全部挽回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廖用民、覃善喜适用缓刑。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盗窃罪判处廖用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覃善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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