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租车接断指遇翻车 需长期护理再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3-04-19 10:22:44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秦媛)   屋漏偏逢连阴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这样的例子。八年前,家住南召县郊区的余圆由于中指折断就找来一名司机并租车去南阳手术治疗,结果在路上翻车造成余圆脊椎骨重伤致残。为赔偿一事,市县两级法院判决司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八年后,由于原告余圆的伤残护理依赖程度高,需长期护理,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司机及车主二被告赔偿原告二十年护理费。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余圆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2日,原告余圆因左手中指折断需要动手术,租用被告王一飞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去南阳医治,该车由被告吕军驾驶,在行至南召县皇路店镇三中附近时,因躲避其他车辆造成翻车,致使原告脊椎骨重伤致残。为赔偿一事,经南召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判,最终判决认定2005年8月2日原告伤后被送至南阳市七六八医院救治,第二日至2005年10月2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0月3日至2005年11月9日在北京西山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判决结果被告吕军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赔偿原告二人护理2910元的护理费,被告王一飞作为车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原告以构成二级伤残,需长期依赖护理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吕军辩称,自己是无偿帮工,被告王一飞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护理费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护理实际存在,护理级别及护理期限,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吕军驾驶之车辆发生事故受伤,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吕军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一飞作为车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伤残级别是二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继续护理费,于法有据;原告请求每月1200元,根据河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5379元,原告请求的数额不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被告吕军所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吕军从2012年9月起赔偿原告余圆每月1200元护理费,至原告生活能够自理,最长不超过20年;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6月30日前支付;2012年度护理费4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王一飞对上述数额在被告吕军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