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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行人横穿公路出车祸责任自担一半
发布时间:2013-04-03 12:10:12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王殿红)
成年女子横穿公路时,未注意往来车辆,导致车祸发生。交警部门认定,行人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送、唐玉秀、李付生、李成功损失12000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其余损失459551.6元的50%即229775.8元,总计赔偿349775.8元。
2012年11月30日18时55分许,被告唐于龙驾驶一辆轿车(该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全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由黄沙河往全州县城方向行驶至国道322线212KM+400M处,碰撞从左经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周小丽(原告周送、唐玉秀之女,李付生之妻,李成功之母),造成一起周小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于龙、周小丽分别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周小丽于事故发生后当晚21时被送入全州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12月2日2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付生、周小丽夫妇于1998年11月7日生育一子支成功(视力盲,壹级残疾),一家人自2005年9月以来长期在县城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四原告的亲属周小丽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因周小丽死亡而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内进行理赔(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5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50%。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安全及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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