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叶青华)
“谢谢法官为我所做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为我挽回了大部分的经济损失……”一起交通事故的原告当事人袁兴诠紧紧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说道。2013年4月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乡村医生的原告袁兴诠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办案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告的各项损失均按城镇标准计算。
2012年9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洪兴长驾驶赣D8L269小轿车由万安县窑头镇八斗驶往麻源行至阳城村长江路段时,与原告袁兴诠驾驶的赣D2J771二轮摩托车会车发生两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48元。本次事故经万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窑头交警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治疗终结后原告伤情经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000元、出院后休息5个月。现原告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4044.53元的巨额损失,同时被告洪兴长所有的赣D8L269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以上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责任划分明确,于是在征得各方的同意后组织庭前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赔偿标准有异议,原告系农村户口,但赔偿标准却以城镇标准计算。被告洪兴长认为,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部分,自己愿意按责任承担责任。针对赔偿标准的这个焦点,办案法官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论证后分析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窑头墟镇开办个人诊所已有多年(有营业执照为证),收入以非农为主,各项损失应参照城镇标准进行理赔。经办案法官的倾情调解,在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的前提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5844元;被告洪兴长同意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等费用1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