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祸私了后一方拒赔曝出事故真相
发布时间:2013-04-16 11:50:10
本网讯(通讯员 兰有斌)
小车夜间逆向行驶突然与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小车司机受伤,小车司机担心自己车辆购买的保险理赔款限额不足以赔偿双方损失,便恳求货车司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协议”:由对方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自己承担次要责任。不料时隔不久,货车司机竟然拒不承认“赔偿协议”,小车司机于是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四川江油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审判调查和现场勘察,最终查明案情真相,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去年12月27日,江油市含增镇的唐辉(化名)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盐亭县云溪镇的孙荣(化名)以及所驾驶的货车川R××720的挂靠单位南充市顺庆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购买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支公司”)一并起诉到江油市法院。唐辉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3月23日晚上9时40分许,孙荣驾驶川R××720中型自卸货车,由江油市涪江三桥方向往绵江公路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大鹏路地段,与原告唐辉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唐辉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以及胸部、左下肢软组织伤,并且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荣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辉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辉被送往江油市中医院医治。2012年5月18日唐辉出院,共支付医疗费30714.07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唐辉认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南充支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孙荣与被告运输公司连带承担70%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8747元。 1月29日,江油市法院民一庭就此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孙荣突然对有关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表示异议,他认为“赔偿协议”属于自己与原告唐辉私下协商形成的,不具备真实性和公正性。孙荣说,唐辉当时系逆向行驶与他驾驶的货车相撞,因此唐辉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自己只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他维修自己的受损货车花费1万元。随即,孙荣向法庭提交申请书,请求法官调阅交警的现场照片和相关资料,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办案法官调阅了交警部门勘查这起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示意图和询问笔录,并亲自踏勘了事发现场江油市中医院前面的红绿灯路口,基本印证了被告人孙荣的说法。然而,2012年3月29日双方当事人经江油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却显示:孙荣预先垫付唐某医药费,孙荣自愿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辉承担次要责任,待唐辉伤愈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进一步审理中,终于查明事实真相:交通事故发生后,唐辉因担心自己购买的车辆保险限额难以赔偿损失,便一再恳请孙荣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协议”。没想到,这份“妥协协议”与南充支公司交通事故定损人员的现场勘验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该公司拒绝了孙荣的理赔要求。由于赔偿搁浅,唐辉便只好起诉打官司。 办案法官认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原告唐辉驾车驶入被告孙荣行驶的车道,且唐辉属于直行车与孙荣驾驶的车辆相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70%较为适当;被告在城区内车速过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接受被告孙荣的挂靠,依法应对南充支公司交强险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江油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充支公司支付原告唐辉交强险理赔款64379.84元,商业三者险理赔款17445.92元;唐辉应赔偿被告孙荣7600元;驳回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