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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举证,第三人所举证据如何认定?
作者:庄玉彬 刘元芹   发布时间:2013-03-27 14:02:35


    【案情】

    2006年7月,A市因旧城改造需要拆除朱某等26户的房屋,拆迁人为B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市建设局在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后,朱某等26户以A市建设局为被告,以拆迁人没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建设局向拆迁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为由,向A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A市建设局颁发给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B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A市建设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被诉拆迁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庭审中,第三人B市恒发房产开发公司提供了市建设银行出具的符合拆迁费用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用以说明A市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合法。

    【分歧】

  该案如何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本案第三人B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市建设银行出具的符合拆迁费用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但其不能替代被告的举证责任,故第三人的举证不予采纳。因此,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举证已无实际意义,应迳行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B市恒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行为合法,应当认定其效力,应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人B市恒发公司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应予采纳,但不应判决维持被诉拆迁许可行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不举证,对第三人所举证据如何认定问题。

    第一、应正确理解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真正含义。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提供了救济渠道。行政诉讼之所以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出于对相对人权利的更好保护。在只有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被告若不举证,则应承担败诉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种规定适用于最普遍、最典型的只有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的情况,但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机械地适用这一规定。因为第三人是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平等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因拆迁补偿纠纷而引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举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应当采纳。如果机械地适用“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则必然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平等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第二、应充分保证第三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说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当然包括举证的权利。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举证或第三人举证确实、充分也不予采纳,显然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应让第三人充分行使其应当享有的举证的权利。第三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若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则应当采纳。这样,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正确。

    2010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第三人B市恒发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是第三人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反驳原告主张的需要,而非代替被告举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不是来自被告直接的积极主动的举证,而是根据第三人的间接举证证明的。在被告不举证而第三人的举证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说明了第三人所反驳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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