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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2-08-30 16:10:38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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