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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举证弱问题的思考
作者:张社龙   发布时间:2012-03-01 11:27:42


    2011年度,民二庭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证弱的问题。通过各承办人在审理案件中的总结,大致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能力较弱

    案件审理中反映,当事人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对该如何取证、举证、举何种证据对自己有利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往往带来一大堆的材料,但是不清楚向法庭提交哪些作为证据,或者干脆不提交证据,仅靠口头陈述参加庭审。

    2、举证意识狭窄

    在庭审中反映出来,许多当事人并不主动收集证据,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认识还停留在“职权主义”时代,认为法院应该依法查清事实、全面取证,很多承办人反映,当事人最爱说的话就是“这个法官会去调查的”,“你们法官调查了以后就清楚了”。

    一、举证弱的原因

    可以说,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因此,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11年民二庭案件审理中可以看出,虽然大理市的经济在不断发展,大中小企业也不断涌现,可是群众在处理合同签订、履行相关事务时,法律意识薄弱,特别是经济法律意识存在欠缺,对于合同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活动相关法律的内容并不十分了解,不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不了解,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保留文字资料等等问题大量存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法律意识的脱节造成了合同纠纷的大量涌现,这也可以说是大理市合同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的原因。此外,对举证责任的不甚明了、个人调取证据困难、举证成本高等等也是当事人举证弱的原因。

    二、举证弱的不良后果

    在诉讼中,举证弱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一)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民二庭主审的案件是合同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往往持相反的意见,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便依赖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据的缺失就会造成认定的事实不客观。经过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裁决的依据,有力证据的缺失就会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这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非相符性必然影响案件裁决的公正性,社会实质正义难以实现。实践操作中,很多当事人明明占有优势,但有理却拿不出证据。法官即使明知该方当事人应当胜诉,但由于其没有证据,也只能作出一个建立在已有证据基础之上的裁决。

    (二) 当事人往往提供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很多情况,当事人几经周折后,仍然难以取得所需要的证据。在通过正常途径不能获取证据时,又不愿面临败诉的风险,多会采取非常规手段的取得证据,如通过偷拍、偷偷录音等手段获取证据。在今天审理的合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提供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案件在20件以上,这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首先,在获取方式上已经违法,再者,在法庭认证上,非法证据会被排除,自己违反了法律,证据也丧失证明力,得不偿失。不仅不利于法院公正的裁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反而为社会增添了不和谐的因素。

    (三)拖延办案时间,影响审限

    审判实践证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必须抓住证据这一关键环节,在合同案件中,有些案件之所以审限较长,往往是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的事实。当事人为了取得一个证据要花费数月的时间,或者为了查明事实必须进行鉴定、追加当事人,法官必须现场勘验、调查、了解案情。这些情况造成案件长期作不出裁决。我庭董琼法官承办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陈述自己为被告建盖了房屋一幢,可是庭审过程中却没有证据提交,这就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三、如何解决当事人举证弱的对策

    (一)提高公民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在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法律权利时表现为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如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中注意证据的保存,就不会在诉讼中出现证据丢失、无法取得的结果。笔者认为,从法院的角度出发,结合庭审中经常遇到的举证问题,提高当事人证据意识的途径主要是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普法教育,对证据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证据的认识度;对如何在社会活动中自我保护、保留证据进行指导性教育,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后应注意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任何款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签订合同要求代理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对帐凭证应人手一份等,应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另外,还要对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举证期限等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进行普及教育。

    (二)加强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

    在诉讼过程中,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偏低,在举证中,无效举证、重复举证或所举证据质量低下的情况多有发生。这时需要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指导、解释和说明以提高诉讼效率。目前,我院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的方式主要是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对当事人取证、举证进行了提示性指导,但是只是对法律条文和时效等内容进行说明,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举证不能的后果及风险防范等内容没有详细阐明,很多当事人看了以后仍然是一知半解。法院应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指导。首先要使当事人充分认识不及时举证的“危险”,加强当事人的举证时效意识,向当事人发放调查取证指导书和风险提示书,对取证的方式、方法进行必要的指导,对举证不能的后果等风险进行必要的警示。同时法官在案件开始时以至整个准备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适当举证指导,对当事人应该收集和提出哪些证据给以指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明示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实的相应证据,如庭审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货款已经支付,则应明示该方当事人提供能够证实货款已支付的证据。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则可以向该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充举证通知书,告知补充举证的内容、期限及逾期不能补充证据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民二庭的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是比较多的,但也存在部分案件证人不愿意出庭,知情者不愿意到庭作证的情况,鉴于这样的原因,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针对我庭的工作,可以建立证人证言笔录制度,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如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不能按时到庭等)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由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在庭前对证人作证言笔录。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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