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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未登记 分手后继父藏匿女方幼子
发布时间:2013-03-22 13:46:45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秦媛)
有人说,孩子是上天送给父母的最好礼物。这不,原告段华与被告郑军同居后,把所生儿子带来并落户到被告名下。两人同居关系解除后,喜爱孩子的“后父”却将孩子从原告娘家接走,藏匿起来。3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未成年人郑某随原告段华生活。
2009年原告段华与被告郑军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将与他人所生儿子陈某(生于2003年5月16日)带到被告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后陈某更名为郑某,户口登记在被告郑军名下。2011年7月原告离开被告家,与被告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将郑某留在原告娘家,当年10月被告将郑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至今。原、被告因郑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随原告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段华是未成年人郑某(陈某)生母,原告虽与被告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未成年人郑某(陈某)虽与被告一起生活,但未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原告要求未成年儿子郑某随其生活,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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