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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同居生活是否构成重婚?
作者:丁友才   发布时间:2013-03-26 10:12:08


    张某与妻子刘某婚后生育一10岁男孩,因感情不和刘某与婚外他人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小孩。张某咨询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同居生活现象较多见,如“小三”、“二奶” 、外出务工者组成的临时“夫妻” 等现象,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违背基本的道德底线,侵害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因而导致重婚现象。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关键要区分同居与重婚的罪与非罪的界线。

    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其行为是违法的,也是违反道德的;同居的情形分为无配偶者之间、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三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虽不构成犯罪,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同居可以导致有配偶者相对方提出离婚的法定原因,也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而重婚既是民法上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其行为不断违法而且构成犯罪;在民法上重婚导致离婚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刑法上重婚导致婚姻解除和被告人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却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类。《婚姻法》是禁止重婚的。《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因重婚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秩序。其表现形式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配偶”和“结婚”应当理解为事实状态而不必是法律状态,不应以结婚登记为判断标准。其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的人,包括法律婚的配偶和事实婚的配偶。不能以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为认定事实婚的标准,应综合包含性因素、经济因素、感情因素,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不应以夫妻名义为必要。具体可以综合维持同居性关系的时间、同财共居的事实、生育有子女的事实,以及是否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等方面的情况来判定。由于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开或者秘密地持续两年时间的同居关系作为事实婚姻关系看待。这有利于遏制部分“包二奶”的行为,体现婚姻法总则规定的要求,适度规制这一类事实上的重婚者。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虽然相婚者相对于自身而言可能是“无婚可重”,但在“明知”的情况下,相婚者属于本罪的必要共犯,也是本罪的主体。

    主观上是故意,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明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重婚案件,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重婚的;或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不堪虐待而外逃并重婚的;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这些情况下,虽然重婚者也是基于“明知”的认识而实施的重婚行为,但是事出有因,应当考虑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意志。“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对同居的处罚,因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一社会现象必须得到规范。《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虽然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同居直接导致无配偶者之间不受法律保护,有配偶者之间是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我国《婚姻法》用6个条款对重婚作禁止性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第10条第1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或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重婚的处罚,因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张某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妻子刘某犯重婚罪,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某犯重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公诉。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检、法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公正、高效的依法打击侵害婚姻家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秩序和幸福文明的婚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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