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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五载无子女方要分手 男方索彩礼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3-04-01 16:33:53


     本网讯(通讯员 吴合勇)   家住靖西县王强与许丽同居生活五年后,因无法生育后代,许丽提出分手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此结束两人的同居关系。3月28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2008年3月间,原告许丽与被告王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由王强支付彩礼款共15600元,许丽也陪嫁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等家具。办理喜酒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加上未能生育,更让两人心烦意乱,互相指责埋怨,加剧了彼此间的矛盾。2012年5月3日一次争吵后,许丽跑回到娘家后再未返回王强家,经过亲戚朋友多次劝和,许丽却“去意”已决,不愿和好,并明确向王强提出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王强则认为,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确立夫妻关系,但自己是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现在原告要求分割财产,坚决不同意,并提出许丽当时收受自己的彩礼应该如数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强与被告许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5600元,对此类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该条规定仅是对一般情况作出的原则规定,具体到不同案件,还要个案事实 、个案分析、区别对待,除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外,还要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婚姻法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本案中,虽然原告承认确实收到过被告的彩礼款,但摆喜酒时原告也陪嫁有嫁妆一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生搬硬套上述规定,判决原告返还彩礼款,既有悖立法原意,又不利妇女权益保护。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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