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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非法收养的子女“家”归何处?
作者:阮妍满   发布时间:2013-03-19 14:36:12


    【案情】

    王某某系王某(男)与李某(女)在2008年经熟人介绍收养的6岁女孩,未办理收养手续。2013年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王某某的抚养问题,法院和当事人都莫衷一是。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某的抚养问题,该何处理?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对该非法收养女孩作出处理,理由是:王某某系原、被告非法收养,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对该非法收养女孩作出处理,理由是:虽然该收养行为是非法的,但事实收养关系已经成立,法院出于小孩身心健康应当对其抚养权予以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驳回李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但同时责令收养父母限期将非法收养小孩送回亲生父母身边或合法的福利收养机构。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因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合法的收养关系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该收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与李某对非法收养的女孩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离婚案件的受理范围,对非法收养的行为法院应不予以支持,应该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中,王某、李某与王某某形成的是非法的收养关系。在未补办正式收养手续之前,王某、李某对王某某没有婚姻法规定的抚育义务。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以调解为主,从人情的角度规劝当事人承担起小孩的抚育责任,告知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尽快补办收养手续。若是双方都不愿承担小孩的抚育责任,法院也应积极或是在当事人亲友之间寻找合适的收养人或是联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避免因法院驳回诉请而导致非法收养小孩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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