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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7年只差一证 “妻”嫁他人夫诉离
发布时间:2013-03-26 13:57:41
本网讯(通讯员 潘子菁)
嘉善人吴伟和金娜同居17年,一直没领结婚证,且在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去年金娜却出走准备另嫁他人。受伤的吴伟要求法院帮他解除这段不受法律保护的 “夫妻关系”。 2012年7月,浙江省嘉善县法院收到原告嘉善西塘村民吴伟的诉状,请求法院解除其与“老婆”金娜的同居关系。
吴伟称,其与金娜是在95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个月后虽然两人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去办婚姻登记。次年他们有了孩子小辉,感情随着岁月变淡,2012年3月金娜突然失踪,一起失踪的还有两人这些年的13万存款,多方打听后吴伟发现金娜正准备另嫁他人,而且对他和以前的家去意已绝。 除了要解除同居关系外,吴伟打官司的另一个目的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顺便把两人的财产一并理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法院认为吴伟与金娜的同居关系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因此对吴伟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金娜在出走后,对小辉一直不闻不问,为了让孩子有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判决小辉由吴伟抚养,但金娜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0元。至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金娜归还吴伟一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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