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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作者:晏小琴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0:24


    【案情】

    方某于2012年6月借款4万元给李某,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2013年2月李某突发脑溢血死亡,方某在李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到有4万余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并扣划李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来偿还借款。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不能扣划。

    【分歧】

    李某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方某无权申请冻结扣划账户用来偿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存款的一种,且债务人已死亡,住房公积金应该被作为遗产的范畴,优先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李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用来偿还方某的债务,但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的一种,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

    第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条例规定的除“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所以在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公积金账户不能被扣划还债。

    第二,本案情形例外,债务人李某已死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因此,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在其死亡后成为遗产,李某的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4万余元,而方某可以就这4万余元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承人偿还债务。

    第三,《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应该被列入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李某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用其继承的遗产(本案中为其住房公积金)清偿李某生前的债务,因此,本案中方某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已故李某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住房公积金是由劳动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保障性费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是属于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只是代管,并不拥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条例规定公积金的用途是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当个人侵犯了他人利益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公平原则,应该合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不只是机械地适用住房公积金条例,而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合法有效的维护,反而闲置这一笔债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目前多地已出台政策,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物,因此也说明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穷尽救济途径后的另一合法选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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