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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债务纠纷?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2-17 11:48:36
【案情】
被告许世武原系原告桂林正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聘用的销售员,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从事销售业务。因许世武在销售业务中尚有部分货款没有收回,2006年8月31日,由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2006年应收款清收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乙方承诺保证在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未收回货款62526元全部清收回甲方,若逾期未能收回,则未收回的应收款转为乙方个人向甲方的借款,并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未收回款项5%的资金占用费,直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该责任书还约定乙方在清收工作中因市场原因或不可抗逆因素导致货物货款回收困难或损失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经核实后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或者予以核销;因乙方未收回应收款而转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甲方有权按司法程序向乙方追收;乙方按约完成清收任务时甲方按其制定的2006年应收款清收配套政策给予奖励等内容。2008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应收款清收通知》,被告负责清收的货款尚有9116.49元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清收完毕,否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将直接转为个人借款,并按每月5%收取资金占用费。许世武于2008年6月18日签收该通知。2008年7月8日及8月6日,原告分别再次向被告发出上述类似通知,要求被告付清未收回的货款,被告未付。此后,原告就本案纠纷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3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该案受案范围为由向原告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债务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应收款清责任书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就劳动内容所达成的特别约定,将销售人员未收回的销售应收款转化为个人欠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将未能实现的债权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从表面上看,原告在责任书中免除了自己追收货款的责任,加重了被告作为劳动者的责任义务,由劳动者直接承担用人单位的债权风险,似乎不公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责任书所涉及的货款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债权,是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实际已经形成的,而不是预设的。被告作为劳动者,为原告从事销售业务,具有清收货款的劳动义务。为了支持和督促被告积极完成自己的劳动义务,原、被告双方以责任书的形式作出特别约定,如果被告不能将货款追回,则由被告自己偿还,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转让,这是双方的债权一致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都是自愿的。并且,原告为了鼓励被告积极完成清收货款的义务,对清收回来的货款,对被告给予了工资外的额外奖励,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实现了对等,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这种约定是双方针对被告在劳动过程中生产的货款回收的问题进行责任量化和细化,而不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预设的,不能认定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06年应收款清收责任书》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达成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由此引发起的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非普通债务纠纷。 收回货款业务是被告作为销售业务员的本职工作,被告在责任书中承诺货款风险由自己负责,不与其业务职责相冲突,也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责任书中约定被告享有完成清收任务得到奖励的权利,也负有不能完成任务由自己承担货款的义务,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被告不能完成清收任务的情形下,原告按责任书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欠款5306.47元,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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