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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遭诉
发布时间:2012-12-06 14:37:29


     本网讯(通讯员 傅银牯)   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被起诉,12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文井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易一萍偿还借款3万元。

    杨文井与第三人吴耀发以介绍工程项目来往相熟。2010年8月10日,杨文井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吴耀发借款3万元,吴耀发当天给了杨文井3万元现金后,杨文井当即出具了借条给吴耀发。2010年8月12日,吴耀发将杨文井所借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易一萍,并当着易一萍的面通过免提电话方式告知了杨文井。尔后,吴耀发还用书面形式写了一份将杨文井的3万元借款转让给易一萍的“转让债权”书。后来吴耀发及易一萍多次向杨文井催收该借款,杨文井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易一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文井向吴耀发借款是属实。原告易一萍是在吴耀发通过电话告知杨文井证实债权的属实和转让后接受的债权,并得到了吴耀发的书面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告知债务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原告易一萍向被告杨文井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杨文井提出的接待吴耀发吃住的费用问题,因被告杨文井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予以冲减,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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