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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不还当“老赖” 妻子药店经费被冻结
发布时间:2012-12-10 10:51:48


     本网讯(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丈夫在外借了钱,当起了“老赖”,妻子对这些却毫不知情。这样的债务该不该由妻子还?前不久,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

    郭某是一家私人医院的院长,不知其为何向外界借高利贷,近期,由于其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李某累计借款14万元,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李某向法院申请保全郭某妻子在伊金霍洛旗开设的一个药店,在伊金霍洛旗社保局按月支付的刷卡医疗费中的168000元,并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该笔款项。

    2011年7月16日,郭某向李某借款110000元;2011年7月25日,郭某又向李某借款30000元。以上两次借款,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二分。但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偿还欠款,李某与郭某又将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延长到2012年3月下旬,可郭某再次违约,没有按约定归还欠李某的借款。李某为防止郭某转移、隐匿资产,在诉前申请保全郭某妻子的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中,郭某欠债不还,其妻子成为法定的共同债务人,所以,其妻子的资产,法院可予以保全。如果郭某以及其妻子不能在庭前调解时还款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还款等,李某可持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将属于郭某妻子的款项划拨到法院的账户,然后支付给李某。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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