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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后无仁义 债务人一朝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1-14 14:29:46
本网讯(赵 锐)
因做生意多年,韩某与债权人有经济往来,但却赖着不偿还债务,造成他人多次讨要无果后被诉至法院,2013年1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了当事人多年的难题。
太康法院一审查明,被告韩某在太康县东关经营一预制场。1999年8月5日至2004年9月5日,原告王某多次为被告韩某供应水泥、冷拔丝等货物,并由被告韩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共计17张,共计款28790元。2000年4月19日、2002年2月9日、2004年元月20日,原告王某分别收到被告韩某人民币4370元、4000元和1700元,并向被告韩某出具了证明条3张。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其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872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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