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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谢斌    发布时间:2013-02-16 17:06:28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否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呢?回答是肯定的。

    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被害人过错是否能成为对犯罪分子量刑的一个因素,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分析,以其更好的把握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分子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在具体犯罪案件表现为多种多样,既有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有轻微的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行为,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会影响量刑。被害人过错行为包含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危害后果、侵害法益等客观方面因素,因此,应该明确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要件,才能更好以解决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认定问题。被害人过错行为具有的特征:

  1、被害人过错行为属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被害人有意识的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主要有被害人故意的辱骂、寻衅滋事、偷窃、殴打等行为;过失行为主要有被害人的过于自信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或者保管财物不当等行为。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成为导致犯罪发生的诱因,即可认为该行为是不当行为。

2、被害人过错行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侵害的正当法益又可分为一般后果和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长期吃拿卡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实施报复犯罪,此种过错行为虽然侵害法益的一般后果,但是也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时,而导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其过错行为可以成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注意:如果被害人过错行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时,在量刑中不予考虑。

  3、被害人的行为应该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通过两方面因素表现:行为违反的法律和侵害的法益。单独一个方面无法全面表明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同样是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应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一般民事违法性。具有量刑情节意义的被害人行为至少应该具有民事违法性。

4、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关联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是指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要是一种客观的联系。虽然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行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有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不能在被告人的量刑中予以考虑。

    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考虑情节的立法依据有:目前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包括刑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会议纪要中体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强调,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故意伤害个罪中的常见量刑情节予以确定。

    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行为分为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不同的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的影响亦不同。

    被害人的一般过错:被害人采取违法或不道德手段侵害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过错主要表现为一般的不道德的挖苦、辱骂或者是采取违法的轻微肢体动作。由此引发的犯罪的原因,以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看,属于非常轻微或者可忽略不计的,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即使是酌情从轻,从轻的幅度也是非常轻微的,一般低于基准刑的10%。

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主要指被害人实施了违反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背离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侵害了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主要表现有长期暴力等侵犯人身健康权利的,长期侵犯财产权利的。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产生的后果等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错的,在量刑时从轻的幅度应当在基准刑的20%-30%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的时间性,如果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但是在过错行为停止了一定时间后,被告人才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被告人具有直接之故意,而不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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