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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抱小孩发生拉扯 帮忙不当变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3-03-08 10:37:30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3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志坚与其女友刘红在城北广场碰到被害人赖小云牵着张乙(系刘红与其前夫的儿子),刘红遂想去抱张乙,被害人赖小云不肯,双方遂发生冲突并拉扯起来,期间被告人徐志坚上前去帮刘红,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徐志坚将被害人赖小云打伤,致被害人赖小云右侧上颌骨折及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赖小云伤势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坚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而是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甲级的方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徐志坚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志坚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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