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两亲家为6万元借款利息的给付发生纠纷,并闹上法庭。2013年3月6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范从辉自愿给付原告余先贵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万元。
原告余先贵与被告范从辉系两亲家。2011年10月14日,范从辉向余先贵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2.5万元。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应诉后对借款6万元及出具借据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有异议,认为利息过高,无力给付。原告则坚持认为借据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明确,被告应按借据上的内容支付利息。
调解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明确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劝导,两亲家终于握手言和,原告最终同意让被告支付利息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