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条总额含高额利息 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02 15:35:19


     本网讯(熊红 孔德明)   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朱小平偿还原告梁志华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46.1933万元。

    江西省贵溪市的朱小平和从事个体生意的梁志华是好朋友。2010年5月5日,梁志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朱小平借款10万元,当时并未出具借条,只是口头约定,若梁志华做生意赚到钱,月息按5分计算给原告,若生意赚不到钱,就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此后8个月内,梁志华又分4次陆续向朱小平借款85万元,共计95万元。2011年12月17日,双方对累计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梁志华当场向朱小平出具借条“今借到朱小平现金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捌仟元”。2012年6月,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其中55万元债务转让给江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对梁志华已还款的金额认定不一,加上梁志华一直拖延还款,2012年9月12日,朱小平一纸诉状将梁志华告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0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梁志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5次陆续向朱小平借款95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0%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息截止到判决之日计445933元,本息合计1395933元,扣除被告已还借款38.4万元,转让债务55万元,被告梁志华尚欠原告朱小平46.1933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发财。然而,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规定的,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合法范畴,超出部分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民间借贷约定借款利息一定要慎重,要依法而定,否则就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