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利息应如何确定
作者:李貌   发布时间:2012-05-21 17:13:31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0年9月向原告借款42000元用于经营,并约定月息2分以及4个月的还款期。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二、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日,按月息2分,共计10800(扣除已归还的4000元)。经开庭审理,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逾期利息是按原约定利率还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分歧】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只要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利于惩罚违约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民事活动还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逾期部分双方并未有过协商,也无法进行意思推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契约至上是民法精神的体现,没有契约就无从谈诚实信用。我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就是契约至上的践行,本案原被告已约定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这4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双方并未约定,也未有过其它方式的表达,无法进行意思推定,因而逾期利息不能推定为双方约定的利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二、支持逾期利息的主张,原本就是对违约者的责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之间对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本案原被告对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并未约定。但这种责罚不宜过高,责罚过高对民间有息借贷起到推进作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快捷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钱生钱”模式,蚕食实体经济创造的价值,生就了食利者,而且公众参与融资中介机构借贷的资金来源,并不仅限于自有闲置资金,有些甚至通过迂回借贷而来。司法的功能不能单纯满足法律效果,而应该通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社会的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