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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重防范风险
作者:朱启昌   发布时间:2013-03-12 15:54:26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在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怎样防范风险?结合审判实践,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案情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是同学好友,2010年4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为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多次拒绝还款。

    被告匡某辩称:其找原告借款5万元属实,但已经归还了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匡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0年4月6日向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由被告匡某亲笔写下欠条交给原告。2011年3月5日,被告仅归还原告6000元,尚欠余款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追偿。

    二、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受到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理由充分,有法有据,应予以保护。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归还利息人民币6000元,因双方借款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被告归还6000元应推定为归还本金,应从借款5万元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抗辩已归还原告2万元,因未举证,理由不足,依法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匡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卢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评析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容易发生纠纷。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应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一)借贷用途要正当。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可否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实现不了债权,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可见,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依法应当保护。

    (二)借贷手续要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写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款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就是很重要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个证据,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被告抗辩已归还原告2万元,由于提供不出证据,所以不被法院采信。可见,借据对民间借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对利息的约定要明确且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所以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催收要及时。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在审判实践中,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有约定还款期限的

    有约定是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又分两种情况:

    (1)还款期限至今尚未超过两年,则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2)还款期限至今已经超过两年,期间债权人未曾要求债务人还款,则债权丧失胜诉权;或者债权人要求还款而债务人答应还款的,则诉讼时效从债务人答应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不再拥有胜诉权。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凭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出现。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常常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出借人的还款主张。

    如同本案例一样,如果是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即借条凭据或还款协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借款金额,而没有还款时间的,根据《民法通则》88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规定。作为出借人卢某有权随时催告债务人匡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卢某行使催告的权利期限,不受任何限制。只有当作为出借人卢某催收匡某要求还款时,借款人匡某只有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归还借款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卢某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种情况,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能明确的,应按20年最长保护时效来确定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应对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公民在民间借贷时,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要做到借贷合法、留下借条等法律承认的证据,及时催收借款,这样才不会使借款“打水漂”。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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