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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彩礼惹的祸 本是亲家变冤家
发布时间:2013-02-07 08:29:23
本网讯(李秋平)
本来双方结为亲家是喜事,然因小两口不和婚约解除,两亲家最终对簿公堂。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肖三黄、张会招返还刘兆圣、钟桂招彩礼44832元。
两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刘金发与被告之女肖丽英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四日经刘仁优介绍相识谈婚,经商定,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彩礼等现金人民币79720元,之后刘金发与肖丽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八日开始一起生活。共同生活后,被告之女肖丽英认为是其父母逼迫其成亲而经常吵闹着要分手,自农历三月份开始更是夜不归宿、离家出走。2012年过完中秋节后,双方及家长一致同意退掉此门亲事,由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当双方一起回到被告家中退款时,被告之女肖丽英再次从被告家中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告即以要寻找回其女儿再退为由拒不退还约定应退的彩礼。后经介绍人等多次协商调解未果,故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合计人民币7972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两被告辩称: 1、三朝过门的时候原告儿子没有来,有过错;2、我女儿稍有不从就会遭到原告儿子的殴打,我女儿出走责任在于原告方;3、我女儿嫁到原告家中后,自己打工赚的钱全部归原告家中;4、原告提出返还彩礼没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刘金发(1992年出生)与被告之女肖丽英(1994年出生)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四日经刘仁优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八双方签订了红单,约定了正嫁69200元、脱奶衣2200元、个包1200元、利事920元、访家礼1200元,合计74720元。当天原告将74720元付给被告,另付给肖丽英5000元买衣服,肖丽英也跟随刘金发回家开始共同生活。同居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0月10日肖丽英离开原告家中出走。因双方就退彩礼一事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刘金发与肖丽英未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调查笔录两份和被告提交的红单原件、户口本、调查笔录两份、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赠送被告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现一致同意解除婚约,被告依法应适当返还原告赠与的彩礼。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原告付给被告彩礼74720元,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包办子女婚姻,结婚男女缺乏了解,在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未建立感情基础下就仓促、草率订立婚约,导致婚约被解除引发本案,均有一定的过错。考虑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得彩礼74720元的60﹪即为44832元。原告主张给付肖丽英买衣服的5000元也应一并返还,因该款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故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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