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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出钱女子签合同买房 分手后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3-01-07 13:36:34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梁颖归还原告李盛霖28万元。

    原告李盛霖与被告梁颖于2008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初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分分合合多次。2011年初,双方再次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原、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拟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此被告母亲的朋友于2011年5月15日以被告的名义向房产开发商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原告李盛霖于2011年5月23日以银行刷卡的方式另支付了扣除1万元定金之外的首期购房款264080元。2011年5月24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该公司购买房产。同日,原告通过从其银行卡取现的方式给付被告用于归还购房定金及支付购房配套费用的现金15920元。在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因产生矛盾而结束了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可知,原、被告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了房产,但在购买房产后双方最终并未形成婚姻关系。鉴于原告系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支付了上述购房款项,其支付的钱款具有彩礼性质,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支付了涉案购房款264080元、原告在被告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之日共计从银行取现16000元以及被告在2011年7月22日的网络聊天记录中确认原告出资28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可知,上述事实之间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可彼此印证原告为购买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故对原告提出其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给付被告现金用于支付购房相关费用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应归还原告所支出的购房款共计28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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