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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结婚缘尽离婚 双方因彩礼纠葛两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12-10 15:47:17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一对小夫妻婚后不到半年便对簿公堂闹离婚,婚离了,财产纠纷又成了大麻烦。一审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
2011年1月1日,同是鄂尔多斯人的郝某与韩某(女)登记结婚。郝某诉称,婚后没几天,韩某就因向其要钱未果而和其争吵、打闹,甚至用极端恶毒的语言辱骂其的父母。 2011年5月2日,韩某离家出走后,将怀孕3个多月的孩子进行堕胎。2011年6月,郝某将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因韩某堕胎后不足6个月,在法官的劝解下,郝某撤回起诉。2012年3月8日,郝某再次将韩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韩某返还其彩礼58800元,项链一条、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压箱钱4000元等共计66650元。 2012年4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愿意离婚,但是对彩礼的争议比较大。2012年5月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准予郝某和韩某离婚;韩某退还郝某零花钱40000元,压箱钱4000元,共计4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郝某金首饰等物品共计价值5250元;韩某娘家陪嫁电器冰箱一台、洗衣机等物品共计价值3500元归韩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郝某负担。 韩某以一审认定彩礼数量不符合事实为由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郝某给付韩某零花钱50000元有包括媒人在内的诸多证人证明,并无不当。双方父母互相给过压箱钱40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韩某提出用零花钱购买电动自行车等,郝某只认可一部电动车价值1950元。原审判决酌情考虑韩某退还郝某40000元零用钱及4000元压箱底钱,合情、合理、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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