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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车颠伤腰椎 承包人与客运公司齐赔
发布时间:2013-02-06 15:47:42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54岁的妇女李冬英在乘坐长途客车回老家时,因车速过快,道路颠簸,导致腰椎受伤。李冬英将长途客车的承包人及客运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1256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一、由被告张松、张朝、张林,王和、张华连带赔偿原告李冬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购买夹克式胸腰椎固定支具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44245.7元。已付127480元,还应赔偿16765.7元。被告骏达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冬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月27日,李冬英乘坐张松等五人经营的挂靠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从广东省高要市塘镇回全州县老家过年。1月28日6时许,当客车行驶至全州县绍水加油站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行驶及道路颠簸,致李冬英腰椎受伤。李冬英伤后当天到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27日出院。同年6月至7月底,在桂林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两次门诊治疗。同年8月在全州县人民医院检查。以上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1554.35元。经鉴定,李冬英受伤致残程度为IX级,取内固定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10000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李冬英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自身疾病与本次人身损害无关的费用为19184.35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冬英乘坐被告张松等五人经营的挂靠被告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回老家过年,即与被告张松等五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被告张松等五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及道路颠簸,致原告腰椎受伤,原告在此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但原告治疗自身疾病与本次人身损害无关的费用19184.35元应予扣除。被告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法定车主应对原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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