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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砸伤路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作者:双婷 发布时间:2013-03-21 10:04:52
【案例】
2012年11月,11岁的女童林晓随妈妈回家途中,被一块从天而降的广告牌砸中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致女童受伤的广告牌,是悬挂在大楼上的,而该大楼原属某培训机构,三年前该培训机构就将房屋转让了,只是转让后没有将广告牌撤下来。 【分歧】 该案中造成女童受伤应该由谁负责,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广告牌是由该培训机构制作,广告牌掉落砸伤人,就应该由该培训机构负责伤者一切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广告牌所在建筑已经整体转让给他人,即是连同广告牌的处理一同转让给了第三方,因此第三方未妥善处理该广告牌,就应该对伤者的损失负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告牌所在建筑转让时是否就广告牌的处理有特别约定,如果转让时双方并未就广告牌的归属有所约定,广告牌的所有权仍属于转让人,广告牌砸伤女童的侵权事件造成的后果也应该由广告主承担。如果广告牌随同转让了,伤者的损害赔偿则应由建筑受让方承担。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广告设施固定在建筑物上的,它的法律性质就是一项独立于其所在楼房的动产,并不属于楼房的附和物,因此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因此除非有特别约定广告牌随同建筑物一并转让,建筑物的转让并不改变广告牌的所有权。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该广告牌的脱落另外存在第三方人为原因,广告主在赔偿伤者损失后,还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综上,建筑物转让时,如双方就广告牌有特别约定一并转让,则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无,则由广告牌所有人承担女童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其它责任人的,广告牌所有人有追偿权。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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