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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狼狗伤人不赔偿 两夫妇被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15 14:48:32


     本网讯(通讯员 黄芍)   由于主人看管不严,导致自家养的一条狼狗将邻居咬伤。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犬伤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法官调解,邻里双方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黄华、苏庆梅夫妇为了守家护院养了一只狼狗,这只狼狗体长1米5左右,生性凶猛。2011年6月4日下午2时左右,邻居肖春艳路过他们家时,缚在旁边的“阿福”突然狂吠挣脱绳索扑了上来,导致肖春艳被狗咬伤,为此肖春艳花去医疗费等共计3700余元。为了医疗费,肖春艳经常上门“讨债”,而黄华夫妇则认为自家的狗已拴好就算尽到了看管义务,因此拒绝赔偿,肖春艳遂将黄花夫妇告上了钦南区法院。

    承案法官黄法官在了解案件中得知,肖春艳与黄华夫妇是同村邻里关系,平时里关系较为融洽,有和好的可能性,案件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于是黄法官把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向黄华夫妇详细讲解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当时肖春艳并未对狼狗实施挑衅行为,被狼狗咬伤,属主人看管不严所造成,因此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使得黄华夫妻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同时向肖春艳指出,大家彼此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劝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经过一番教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狗主人”黄华夫妇赔偿原告肖春艳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00元赔偿款。

    (本文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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