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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友与他人说笑 男友吃醋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09:21:59
本网讯(陈希)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志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凯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5337.52元。
2010年4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杨小明到本市一旅社找其女朋友杨娜,因在隔壁房间的被告人朱志松和“文仔”(在逃)嫌被害人的敲门声吵,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朱志松和“文仔”回到房间将此事告知房内的朱俊海、冯剑堃(均已判),并商量如何教训对方。之后,当被害人杨小明和杨娜、林强准备下楼离开时,被告人朱志松、“文仔”、朱俊海和冯剑堃持刀冲出房间,在楼道和楼梯上,被告人朱志松和朱俊海、“文仔”等人持刀对杨小明肩、背等部位进行捅刺,并追赶杨小明至杨柳湖边的人行道旁。被告人朱志松等人见被害人杨小明倒在地上并流了很多血便逃离现场。期间,朱俊海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小明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同案人朱俊海、冯剑堃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杨小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朱志松亲属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杨小明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杨小明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01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郭凯文与万志伟、朱斯旗三人在河洲街办第三产业区粤客隆超市门口等朋友下班。被告人朱志松因听说其女朋友朱斯旗和别的男孩在一起,便叫了朋友万乔峰及女朋友骑摩托车赶到粤客隆超市门口,当被告人朱志松看到朱斯旗在和万志伟、郭凯文说笑时,便上前质问被害人郭凯文和万志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万乔峰与万志伟发生扭打,被害人郭凯文欲上前拖架,被被告人朱志松拉住,二人也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朱志松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郭凯文刺伤。朱斯旗和万乔峰女朋友将双方拖开,并与被告人朱志松和万乔峰离开现场。被害人郭凯文当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凯文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甲级,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害人郭凯文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23838.52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另被害人系农村户口,受伤后误工期为7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松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凯文重伤甲级,九级伤残的后果,其应全部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城镇居民,因此对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赔偿了被害人杨小明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杨小明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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