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廖万军)
因农田放水,两家发生抓扯、殴打,并致其中一人轻伤。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被告人张英与被害人李梅系同社相邻关系。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张英夫妇请人犁田,因水不够,夫妻二人打算从被害人李梅家耕种的水田里放部分水。张英正准备从田缺开水时,被李梅发现并阻止,两人发生抓扯。几分钟后,李梅的丈夫王国华闻讯赶来,将骑在李梅身上的张英拉开。见对方有人“帮忙”,张英的丈夫王惠民立马冲到王国华的身边,抓住王国华,相互厮打起来。随后,双方在被赶来的群众劝阻下分开。当日,李梅身体即出现不适反应,后被诊断为枢椎齿状突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梅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英无视国家法律,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冷静处置,在相互扭打中致被害人李梅身体造成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梅要求被告人张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