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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父颜” 鲁莽少年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3-04-08 08:30:54
本网讯(袁娟 吴鹏飞)
父亲是儿子从小心目中的天,在父亲尊严受到其他人侮辱的时候,鲁莽的儿子抵制不住内心的愤怒,没有采取冷静正当的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对被害人拳脚相加,一顿毒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3年4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两年。
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国(未成年)搭乘其父亲张杰的面包车经过青东公路文陂镇三岔路口时,被害人刘高将面包车拦下,试图搭乘便车去吉安市区。张杰拒绝刘高请求,遂启动汽车。被害人刘高在汽车启动后便骂了张杰,被告人张国听后,下车就向被害人的左眼打了一拳,说被害人刘高不应该辱骂其父亲。被害人刘高被打后往文陂镇卫生院方向跑,被告人张国和父亲张杰将其追上,被告人张国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刘高的衣领将其逼至角落,用右手向被害人刘高的额头上、脸上共打了六、七拳,期间张杰也向刘高的额头打了两拳。被害人刘高倒地后被告人张国又朝刘高的额头和左臀部踢了几脚。之后,被告人张国和张杰将被害人刘高送至文陂镇卫生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刘高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另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国与被害人刘高达成赔偿45000元的协议,并当场支付35000元(10000元医疗费在住院时已支付)。被害人刘高对被告人张国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且被害人刘高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国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张国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刘高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高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分别对其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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