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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取“保护费” 男子敲诈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10:01:42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男子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指使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锋指使李勤海、梁伟城、董庆生、林志气(均已判刑)等人到钦州市钦州港区大华某富康休闲中心,以不交保护费就砸店的方式威胁,该中心店主梁琪琪被迫答应交钱。

    2011年9月19日21时许,李勤海、梁伟城、董庆生、林志气和胡伟等人到该中心收取梁琪琪的人民币2000元,后分配花光。另查明,李勤海、梁伟城、董庆生、林志气是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李勤海、梁伟城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锋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好予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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